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汉族,个体医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于2002年购买被上诉人公司的商品房(怡盛园X号楼X单元X室)入住。2003年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住房北侧修建高近4.5米,宽3米的发电机房,距上诉人客厅窗户3米。因发电机房平台上有工作人员大声说笑聊天,影响小区住户及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上诉人遂起诉要求被上诉人降低发电机房高度,符合正常采光标准,同时要求管理好发电机房顶部平台,不能让闲杂人在上面嬉戏吵闹。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陕西汉中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本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将发电机房上方平台进行封隔,除了检修人员外,保证其他闲杂人员不能在上面活动。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周晓琴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