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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邵东县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之前支付人民币8000元给被上诉人吴某某、钟某某,双方关于2006年鞭炮买卖的货款结算完毕。

二、上诉人张某某若未按上述期限和金额给付了结,则被上诉人吴某某、钟某某有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x元申请法院执行,由上诉人张某某给付。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钟某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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