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金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某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某等。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搬出其承租的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位于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中保大厦第一层东侧的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
二、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9月1前支付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房屋租金x元;
三、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据实结算承担。押金x元待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结清后当日,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返还给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如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9月15日之前未自动搬出其承租的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位于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中保大厦第一层东侧的房屋或在2010年9月1日前未支付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房屋租金x元,双方按(2010)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五、双方就本案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上诉人株洲市和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某中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