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资兴汽车站员工。200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4年4月24日,唐煤公司员工。200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李某丙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振片、陈维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丁及辩护人张某、被告人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丙伙同刘某丁合伙共同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李某丙共收受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60余期投注金额为x元,被告人刘某丁共收受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50余期投注金额为x元,具体事实是: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间,先由李某丙收受投注,再报给其上线袁某某(在逃)。这段期间,李某丙共收受刘某丁、董某某、李某丙等人所报地下六合彩60余期,收受投注金额x元,其中刘某丁投注6万元余元、董某某投注x元、李某丙投注2800元;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间,改由刘某丁收受投注报给其上线“陈哥”(在逃),这段期间,刘某丁共收受李某丙、董某某等人的投注金额x万余元,其中李某丙投注10万余元(含董某某向李某丙投注3万元),董某某投注x元。
指控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丙、刘某丁的供述;2、证人李某丙、董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户籍证明;4、到案说明、抓获经过、一般缴款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李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收受李某丙的投注只有八万余元;其辩护人张某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丁虽然参与了非法经营活动,但未能证实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被告人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董某某报码数是对的,但钱没有给这么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丙伙同刘某丁合伙共同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被告人李某丙共收受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60余期投注金额为x元,被告人刘某丁共收受码民的地下六合彩投注50余期投注金额为x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间,由李某丙收受投注,再报给其上线袁某某(在逃),这段期间,李某丙共收受刘某丁、董某某、李某丙等人所报地下六合彩60余期,收受投注金额x元,其中刘某丁投注6万元余元、董某某投注x元、李某丙投注1800元;2008年11月份,李某丙收受董某某投注x元并将其报给了刘某丁。
二、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间,由刘某丁收受投注报给其上线“陈哥”(在逃),这段期间,刘某丁共收受李某丙、董某某等人的投注金额x万余元,其中李某丙投注10万余元(含董某某向李某丙投注3万元),董某某投注x元。
2009年1月23日,李某丙到资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证实,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间,李某丙共收受地下六合彩约50-60期,其中刘某丁报单6万余元,“三妹子”报单2万余元,李某丙投注1000余元;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间,李某丙向刘某丁报单约60期,共计约10多万元,2008年11月份,李某丙收受“三妹子”投注x元并将其报给了刘某丁。
2、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实,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间,刘某丁收了六合彩约60期报给李某丙共6-8万元,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间,刘某丁收受李某丙的报单约50期共15万余元,另“三妹子”到刘某丁处投注2万余元。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间,李某丙到李某丙处买六合彩,共输了1800元左右。
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董某某外号“X”,2008年4月份,董某某认识了李某丙,便经常到李某丙处购买地下六合彩,为了购买六合彩还向刘某丁借了x元,至今还欠李某丙x元,2008年11月份,董某某到刘某丁处购买了x元六合彩。
5、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董某某于2008年9、10月份的时候向刘某丁借款x元。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丁、李某丙的出身年月日等身份情况。
4、到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丁系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丙系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李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并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丁及辩护人张某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飞
人民陪审员唐振片
人民陪审员陈维成
二O一0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