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卫晶,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第三人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