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女。
被上诉人马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继承,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洛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吉峰、邢有光,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洛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钟
审判员王某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郭瑾f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