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OL有限责任公司(x),住所地美国弗吉尼亚州x杜勒斯AOL路x。
法定代表人安妮L.卡文内丽维斯(x.x)。
委托代理人胡洪亮,傅凤喜,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中闽大厦X层X单元。
法定代表人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AOL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它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OL有限责任公司声称其对“AOL”拥有唯一的全球性的专用权;
二、被告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尊重原告AOL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AOL”商标专用权,同意放弃其所申请注册的x.cn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移给原告AOL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双方就本案别无纠葛;
三、被告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同意,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今后不会申请、注册或者使用任何含有“AOL”名称或者与“AOL”名称相似的域名、名称或者商标;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AOL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平
审判员曾聆
审判员刘文珍
二○○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谢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