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郑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才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保全,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丰收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案由: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开发的玉米新品种“鲁单981”已由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x.9。2004年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将“鲁单981”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给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冠县冠丰种业有限公司,2004年5月21日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被告周口市丰收乐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公开销售“鲁单981”玉米种,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口市丰收乐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周口市丰收乐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销售“鲁单981”玉米种,属侵权行为(依据农业部2004年7月1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鲁单981”植物新品种权已于2004年7月1日转让给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周口市丰收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洲元”牌“鲁单981”玉米种,并于2006年6月18日前向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五千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540元由原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昱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赵磊
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尤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