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4月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甲于2007年4月4日1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X村X号,向他人贩卖盗版图书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图书5300册,经鉴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上交非法出版物收据,证人郝某某、陈某某、白某乙、苏某某、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白某甲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08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加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