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
被告李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通宵达旦,从而影响工作,对此原告坚决反对,夫妻产生矛盾。近年来被告赌输钱后变卖家产,为了女儿原告还是原谅被告。2009年4月原告回家后发现被告与一异性关系不正常,经被告姐姐调解,原告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但被告之后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彻底失望。由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9日登记结某,同年9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静。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等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年来双方未协调好夫妻间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夏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