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某挪用资金案
时间:2006-10-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大刑初字第00824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杜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初中文化,系北京盛兰兄弟印刷装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因涉嫌挪用资金2006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2002年8月到北京盛兰兄弟印刷装订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03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北京阳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应付给北京盛兰兄弟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的业务款人民币共计x元结走,归自己使用,后被控告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将全部款项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说明,北京盛兰兄弟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杜某某退款的书证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已将全部资金退缴,故,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杜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人民币二万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发还北京盛兰兄弟印刷装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秀芹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建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