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商某某(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瑞士籍华侨,住(略),护照号:x。
委托代理人于琨,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王某丈夫,云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住(略),身分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余某妻子,云南农业大学水利水电与建筑学院副教授,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余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X单元X号房屋归被告余某、王某所有。
二、被告余某、王某赔偿原告商某某人民币x元。具体赔付方式为: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人民币x元;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赔偿人民币x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5748元由被告余某、王某负担,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08年3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胡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