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商某某与余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8-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商某某(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瑞士籍华侨,住(略),护照号:x。

委托代理人于琨,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王某丈夫,云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住(略),身分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余某妻子,云南农业大学水利水电与建筑学院副教授,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余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X单元X号房屋归被告余某、王某所有。

二、被告余某、王某赔偿原告商某某人民币x元。具体赔付方式为: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人民币x元;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赔偿人民币x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5748元由被告余某、王某负担,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08年3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胡人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