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北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老兵大楼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北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认可在未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系列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被告于2008年1月31日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三、本案诉讼费600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