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甲与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哈民五初字第2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哈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甲,X年X月X日生,汉族,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系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银行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辽宁省图书馆,住(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馆长。

委托代理人杜希林,辽宁省图书馆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住(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馆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黑龙江省图书馆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黑龙江省图书馆职员。

被告吉林省图书馆,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馆长。

原告崔某甲与被告辽宁省图书馆(简称辽图)、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简称黑图)、被告吉林省图书馆(简称吉图)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乙,被告辽图的委托代理人杜希林,被告黑图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甲诉称:2003年12月,由辽图、吉图、黑图主编,辽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遗漏了原告的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请求:1、判定原告在《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中具有编委会委员和黑龙江省编委会委员之身份。2、判定被告在《光明日报》、《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图书馆建设》、《古籍整理研究学刊》、《图书馆学研究》、《图书馆学刊》等东三省图书馆学、情报学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承认原告应享有的署名权;同时对该书遗漏原告署名的情况印成单页予以修正,寄给该书的所有参编图书馆,并附入已出版的该书中;在该书重印或再版时,将原告的名字与其他编委的名字并列印行。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辽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署名的权利。第一,《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是由三被告协作编撰,代表被告意志,由被告承担责任的单位作品,出版、出资等都是由被告负责,被告有完全的著作权。原告不享有该书的署名权,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该书是单位作品,而不是原告主张的职务作品,原告付出的是劳务而不是创作。

被告黑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在该书中的作用和地位符合事实,原告请求恢复署名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辽图的答辩意见是合法的。

被告吉图未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崔某甲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A1、《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拟证明:黑图报送给辽图的编委名单中有原告的名字。

证据A2、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拟证明: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报送的名单中有原告的名字。

证据A3、诉讼前原告致黑图的函。拟证明:原告就被告侵权问题进行交涉,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证据A4、吴某光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应成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编委之一。

证据A5、冮冶出具的证明。证明的问题同上。

证据A6、夏玉德出具的证明。证明的问题同上。

被告辽图认为:辽图没有接到原告的证据A1,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黑图认为: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辽图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B1、《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分类表。

证据B2、《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收录范围(草案)。

证据B3、《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总编汇总规则。

证据B4、《东北三省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分类表。

证据B5、《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首页、版权页、编委会名单。

证据B6、三省总编第三阶段工作要求。

证据B7、《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审校工作要求。

证据B8、《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总编汇总试行规则(一)。

证据B9、卡片录入规则。

证据B10、参加单位简称表。

证据B11、《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第二次编委扩大会议纪要。

证据B12、《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最后排序参加馆任务分工表。

证据B13、《东北联目》卡片总数。

证据B14、《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总编分类表。

证据B15、《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出版预算分配方案。

证据B16、付款发票。

以上证据拟证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作者是黑吉辽三省图书馆,对此书有全权的责任,该作品反映的是单位意志,不应署个人的名字。

原告崔某甲认为:对被告辽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被告黑图认为:对辽图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黑图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C1、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与证据A2相同。拟证明:崔某甲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申报名单中列为第二名,因此被列入“三省其它参编人员”中。

证据C2、《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与证据A1相同。拟证明:因其馆藏超过1000种,共定有三省编委会成员一人,三省其他参编人员三人。

证据C3、原告致黑图的函,与证据A3相同。拟证明:原告向黑图提出异议及补救意见,黑图对原告的要求非常重视,并多次调解协商。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参与了《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编写工作,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申报名单中有原告,黑图的意见报给了辽图说明原告参加了编写。

原告崔某甲对被告黑图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辽图认为:没有收到这三份材料。

被告吉图未举示证据。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

《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前言”和“后记”记载:1986年,在长春召开的东北三省公共图书馆协作会议上,黑图提出了联合编撰东北三省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建议,得到辽宁、吉林两省的回应。后确定三省图书馆协作编制《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由辽图牵头。

1999年9月24日,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函黑图,提出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参加《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辑工作的人员名单,其中列有原告。

2002年2月,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根据《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负责人韩锡铎先生的意见,入选三省编委会及其它参编人员名单:1、入选三省编委会人员名单:由本省主编馆、副主编馆及收入联目的古籍1000种以上成员馆的有关人员组成: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收入联目的古籍7665种;2、入选(三省)其它参编人员名单:收入联目的古籍100种至1000种的成员馆入选1人,1000种以上的成员馆入选2人。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崔某甲。

2003年12月,辽图、吉图、黑图主编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由辽海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5年6月6日,原告致函黑图,就《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没有提及原告问题进行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认可其劳动成果。

2005年10月19日,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冮冶、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夏玉德、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吴某光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崔某甲原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古籍部主任、副馆长,一直从事古籍整理工作;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参编《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工作一直由崔某甲主持、把关,《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凡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报送的古籍款目,全都经过崔某甲的考订、鉴别、著录、分类、审核等,崔某甲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参加此项工作的最主要的劳动者。

原告崔某甲没有提供有关证明其损失的证据,庭审中放弃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主编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未将原告崔某甲列入编委会名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本院认为:被告黑图、辽图、吉图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主编,应由被告对该书承担责任,被告亦持此诉讼主张。

根据各方当事人都确认的列有原告参加《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辑工作人员名单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的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编撰收入联目的古籍款目数量和将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崔某甲入选(三省)其它参编人员名单的《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以及冮冶、夏玉德、吴某光的证言等证据,应当认定原告参与了该书的编撰,并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应列入该书参编人员名单。被告辽图在诉讼中已确认冮冶、夏玉德、吴某光关于原告为编撰该书进行了大量创造性劳动的证言和已将原告的劳动成果使用于该书,与其答辩中所持原告付出的是劳务而不是创作的主张相矛盾,本院对辽图的答辩主张不予采信。

虽然本案没有提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但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和黑图《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足以证实,存在着被告黑图委托原告创作的事实并根据编撰古籍款目数量将原告列入(三省)其他参编人员名单的约定。被告黑图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主编之一,其与原告的约定对作为该书主编的各被告及其设立的该书编委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论被告辽图和该书编委会是否收到了被告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的《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也无论该书是单位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并且即使被告拥有该书的著作权,亦受其组稿时向原告所作出承诺的约束。被告辽图在诉讼中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享有《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著作权,而原告对被告关于黑图、辽图、吉图合作编撰并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主张没有提出异议,且著作权问题并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放弃署名等权利为被告进行委托创作,并且也不能认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却不主张任何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主张该书的著作权,被告就可以违反其与原告关于该书署名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被告辽图关于因为被告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所以原告就不享有该书署名权,因此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的抗辩主张,与理不合,与法相悖,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无视原告为该书的编撰所作出的大量创造性劳动,在出版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未将原告列入参编人员名单,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将原告列为相关编委会委员,在该书重印时予以更正,在已印制、发行的该书中增加修正页,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示,但原告请求被告在诸多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示不当。因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赔偿问题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崔某甲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相关编委会委员;

二、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已印制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增加原告崔某甲为相关编委会委员的修正页,附入该书,并发送给全部参加该书编撰的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增加原告崔某甲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相关编委会委员、向原告崔某甲赔礼道歉的启事,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逾期不履行,原告崔某甲可申请本院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承担;

四、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重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时增加原告崔某甲为相关编委会委员;

五、驳回原告崔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淑华

审判员刘亚军

代理审判员常榆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