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章贡区虔诚货运站,住所地:赣南贸易广场西区X街X号。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海,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威昇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锦源,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虔诚货运站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威昇眼镜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虔诚货运站及其负责人李某同意共同赔偿被上诉人赣州市威昇眼镜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万元整,上述款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全部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双方当事人别无其它争执。
一审诉讼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赣州市威昇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虔诚货运站及负责人李某共同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赖辉
审判员温金来
代理审判员黄萍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