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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陈某某合伙纠纷案
时间:2008-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35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某华,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志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宁都县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长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赖某某自愿承担本案诉争工程张前茂等人民工工资x元,该款由上诉人赖某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张前茂支付6000元,余款x元在200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上诉人赖某某不能按前款约定付款,则上诉人须全额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张前茂支付民工工资x元整;

三、被上诉人陈某某自愿放弃对上诉人赖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赖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军

审判员傅忠

代理审判员欧军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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