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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钟某某、廖某某与张某乙、王某某合伙纠纷案
时间:2008-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17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52年9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荣,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闽春,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钟某某、廖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7)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于2008年3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张某甲、钟某某、廖某某补偿张某乙人民币x元。

二、双方按股份摊付给张某乙垫付合伙经营应付张悦款利息及相关事务发生的费用计x.9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07年4月3日起计算止还清之日止),该款张某乙负担本金x.36元及其利息,王某某负担本金x.54元及其利息,张某甲负担本金x.82元及其利息,钟某某负担本金x.18元及其利息。

三、张某乙承包起诉会昌县劳动服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华桅圣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的承包费x元,由张某乙按25股分配支付给张某乙1万元,支付给王某某4000元,支付给张某甲6000元,支付给钟某某5000元。

四、合伙经营期间尚未收取的合伙债权由合伙人共同收取,实现债权后先扣除收取债权的实际支出,再按25股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五、应付钟某某劳务费1000元和张某乙付出审计费2000元合计3000元,按25股分摊负担,张某乙应得800元,钟某某应得300元,张某甲应付720元,王某某应付480元。

六、以上执行款项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七、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本案放弃其他诉讼权利。

八、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合计人民币32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钟某某、廖某某负担21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乙、王某某各负担5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某

审判员温雪岩

代理审判员程明敏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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