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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份至201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新野县X镇城建所所长期间,多次召开全镇专干会议,安排建房审批程序和收费标准。陈某某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以沙堰镇安居劳务公司的名义用收款收据向辖区建房户收取费用共计76万余元,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杨××、王一×、史××、熊××、赵一×、陈××、孙××、闫××、丁××、张一×、李××、赵二×、张二×、李××、王二×、焦一×、焦二×等人的证言、沙堰镇政府的证明、沙堰地税所的情况说明、收款收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继续在全省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正清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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