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汉族,31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某某,男,汉族,53岁,无业,住(略)。
原告田某诉被告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殿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刘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2009年5月24日、11月16日,被告因工程需要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x元、x元,共计x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及欠条共两份。后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栗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共借原告x元。
被告栗某某缺席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11月16日,被告因工程需要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x元、x元,共计x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及欠条共两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应积极予以偿还,由于被告拒不偿还,对引起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低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x元。
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3300元,由被告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殿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