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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代理人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某公司法务部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

法定代表人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系该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诉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诉称:原告于2004年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2005年7月9日办理入住相关手续。但是在原告搬进该房屋居住以后发现,三间卧室、阳台、餐厅、客厅、厨房、卫生间都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2005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份保证书第二页第2点明确约定屋面防水保修5年,第3点外墙面、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防渗漏保修5年。现在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严重的房屋漏水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进行维修,但被告没有按质按期维修。因房屋漏水给我造成直接损失3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履行保修义务为房屋屋顶、屋面做大修;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株洲市某公司辩称:被告2005年7月9日出售给原告的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是经过了法定监督检验部门严格查验的,该房屋出售时是合格的;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曾经出现的漏水问题而影响了生活表示歉意,同时承诺以后对原告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依法负责维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2005年7月9月办理入住相关手续,但是在原告搬进该房屋居住以后房屋出现了严重的漏水现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原告杨××所居住的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全面维修房屋屋顶及室内墙面(墙漆使用多乐士牌环保漆),并承诺保证自此次维修完工之日起五年内该房屋屋顶及墙面不再出现漏水、渗水现象;

二、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厕所及厨房的原铝塑吊顶由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负责将其全部更换为集成吊顶(按市场中等水平价格标准);

三、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内的顶部装饰横条由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负责将其全部换成顶角线(按市场中等水平价格标准);

四、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内的受损窗帘盒由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原告杨××500元的经济补偿;

五、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内的受损电视机由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原告杨××100元的经济补偿;

六、被告株洲市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因维修房屋造成不便,另行租赁房屋而产生的房屋租赁费1600元;

七、若此次经被告株洲市某公司给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某小区××栋××号房屋全面维修后五年内该房屋仍出现漏水、渗水现象,则原告杨××享有再行起诉的权利;

八、原告杨××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株洲市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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