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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与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012-2号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012-X号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梁某某,均系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案由: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与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同意将自己选育的“良玉X号”玉米品种与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共享该品种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

二、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将查扣在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武禾分公司武南原种部仓库的种子予以解封,由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全部拉走,运输费用由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310万元的赔偿要求;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自愿补偿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现金x元(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上述费用在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代琳

审判员王某莲

代理审判员敬宏伟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吉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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