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圃田乡X村桥头。
负责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以下简称管城种子分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管城种子分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学凯,管城种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相传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朱某某于2007年11月12日支付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5000元。
2、朱某某如再有侵权行为愿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4212元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种子公司油料种子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彩霞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李倞耐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