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东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鑫泰典当有限公司,驻所:东营市垦利县X街X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俊华,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驻所: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抵押典当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东营市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损失(以200万为基数,以月利率4%计算利息及损失,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如2008年7月31日前不能还清,自逾期之日按双倍(即8%)计算利息及损失。
二、原告东营市鑫泰典当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物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董某忠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