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女,系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顾XX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XX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顾XX补缴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期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人民币5,556.4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原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364.6元);
三、原告顾XX应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364.6元交予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