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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40岁。委托代理人张朝栓,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39岁。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08年4月2日本院受理,因被告去向不明,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0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成性,原告规劝、屡遭殴打。在原告要与被告离婚时,被告写下保证,可好景不长。被告自2007年9月外出,至今未归。诉请与被告离婚、男孩随原告生活、分割财产。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结婚证。2、崔庄乡计生服务中心的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保证书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婚后经常来赌且屡教不改。5、原告给法庭写的书面陈述材料(上面加盖有南召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6、南召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7、原、被告之子王X写给法庭的信件。其内容是:王X,男,16岁,系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儿子,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打工;关于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一案,王某的意见是同意二人离婚,原因是王某乙经常来赌,对家庭不管不问且经常打骂王某甲。

经过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在崔庄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农历1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婚后被告逐渐养成赌博习惯,且常殴打原告。2005年农历7月,因被告在外来赌10多个月未回家,原告便回娘家居住。2006年12月被告到家,经亲朋及村干部到原告娘家协商,并有被告立下保证,原告才回到家中。保证的主要内容是:希望得到老少的谅解和宽恕;以后如再来赌、不改前非,霞(指原告)你走你的,我问心无愧,就是离婚,我无话可说。但被告不改恶习,并于2007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提出离婚诉讼。

另,原、被告之子王X,现在外打工。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本该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婚后经常赌博,原告屡次规劝,被告不思悔改,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且被告常为此殴打原告,进而发展到对家庭不管不问,又于2007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互不尽义务。现原告不能忍受被告所作所为,起诉离婚,依法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婚生男孩王X虽不到十八周岁,但在外打工有了自己的劳动收入,不需裁判随原、被告那方生活。财产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本案因被告未到庭,不能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本院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洮

审判员郝磊

审判员丁亮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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