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又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