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职务总经理。
被告杨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
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XX、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2010年6月29日,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已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