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朱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金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不仅不尊重原告父母,还经常无端猜忌原告与其他异性同事的交往,致使夫妻间矛盾加深、双方娘家敌对,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被告与公婆关系和睦,为顾及家庭利益而辞职,由此可能导致心胸狭窄,对原告与其他异性同事交往略显不快,但被告这一切全部体现出对原告的感情。被告今后一定改正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为原告与一异性同事交往而产生摩擦,致夫妻间矛盾加深。2010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庭审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彼此尊重和信任。原、被告相恋相爱多年,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现由于被告对原告不够信任,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具体和好措施,其态度是诚恳的、可取的。只要双方能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与宽容,正视现有问题,加强沟通,相信夫妻和好完全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