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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与山西人民出版社图书专有出版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3991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北京邮电大学园内)。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娄耀雄,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国,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诉山西人民出版社图书专有出版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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