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X路香舍丽都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越明,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林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嵊州市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杜晔,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2005年1月4日,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格尔玛家电厨具厂签订《技术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服务方,嵊州市格尔玛家电厨具厂为委托方,由原告为嵊州市格尔玛家电厨具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约定的服务项目为x:2000,报酬为人民币x元,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十日内支付5000元,余款1万元在审核或认证通过十日内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对付款事项发生争议。2005年10月10日,嵊州市格尔玛家电厨具厂注销工商登记,其债权债务由被告方林林承担,故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格尔玛家电厨具厂于2005年3月17日签订的《技术合同书》。
二、被告方林林支付给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2007年3月9日前付清;若被告方林林未按上述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给原告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
三、其余双方互不追究。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方林林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萍
代理审判员董伟
代理审判员周吟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