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被告杨某乙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乙某系外甥与阿姨、舅舅关系。被继承人韩某某与杨某乙某某系原告的父母,韩某某于2007年3月23日报死亡,杨某乙某某于2007年5月15日报死亡,韩某某的父母先于韩某某死亡,杨某乙某某的父亲杨某乙2于2008年7月30日报死亡,杨某乙某某的母亲章某于2010年5月27日死亡。韩某某与杨某乙某某死亡后,遗留的遗产有:权利人登记为韩某与韩某某的本市X路X号房屋与本市X路X号房屋、户名为韩某某账号为XX的邮政储蓄人民币20,000元、户名为韩某某资金账号为XX的股票账户内股票X某某1,000股与资金人民币37.71元、户名为杨某乙某某资金账号为XX的股票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0.07元。现韩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乙某已就遗产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乙某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上述遗产均由韩某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号房屋归韩某所有;
二、上海市X路X号房屋归韩某所有;
韩某某名下账号为XX的定期邮政储蓄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归韩某继承所有;
三、韩某某名下资金账号为XX的股票账户内股票X某某(证券代码x)1,000股与资金人民币37.71元归韩某继承所有;
四、杨某乙某某名下资金账号为XX的股票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0.07元归韩某继承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9元由韩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