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0年6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文某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产权份额归朱某所有,朱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包括装修部分)人民币22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朱某自愿偿还;
三、离婚后文某自行解决住房;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