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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0年6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文某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产权份额归朱某所有,朱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包括装修部分)人民币22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朱某自愿偿还;

三、离婚后文某自行解决住房;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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