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湘乡市X路江南春大酒店。
业主:易某甲。
被告易某乙,男,43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42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湘乡市X路江南春大酒店、易某乙、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翁某某撤回对被告湘乡市X路江南春大酒店、易某乙、许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罗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