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吉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吉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335元由两被告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1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4532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118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在2010年8月25日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