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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吉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吉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4335元由两被告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1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4532元,由两被告承担人民币118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在2010年8月25日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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