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蚌南支行的存款肆万伍仟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审判员:胡立新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