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扬州市国画院研究室主任,住(略)。
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新闻大楼内。
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新闻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增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雪莲,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扬州日报社就其未经原告许可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时报上多次使用原告《虹桥揽胜》作品的行为,向原告当面道歉(已履行)。
2、被告扬州日报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x元。
3、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在本次诉讼前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扬州时报上使用原告《虹桥揽胜》作品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双方各承担65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扬州日报社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于毅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