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北槐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高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征地补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1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北槐村X村民小组在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北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