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阿格斯”轮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港期间发生的看守费的争议,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退还从租金中扣留的船舶看守费9,971.31美元和利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租方支付船方5,000美元最后结案。
租方应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款。
本案调解费和实际开支共×××美元,由船方和租方各负担×××美元。船方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已预付×××美元,尚应补付海事仲裁委员会×××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