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郊区邮政局。住所地商丘市X街。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河南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商丘市郊区邮政局(以下简称郊区邮政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胡某某、郊区邮政局均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强,上诉人郊区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