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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商丘市郊区邮政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郊区邮政局。住所地商丘市X街。

委托代理人孟利民,河南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与上诉人商丘市郊区邮政局(以下简称郊区邮政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胡某某、郊区邮政局均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强,上诉人郊区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利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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