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x区x镇x路x号1。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告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华独任审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7元,由被告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已履行完毕);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红华
审判员汪钧铭
代理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