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宾,郴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明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水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包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在郴州市X镇X村马家园建一“春坪农庄”,2008年10月13日原告邓某某(甲方)与被告杨某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春坪农庄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愿意将自己的农场除现有的养鸡场外,全部转包给乙方管理,具体事项如下:1、承包时间:从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为期五年,如承包期内无违约行为,期满后可优先考虑继续承包。2、承包范围:果山、鱼塘、猪场。3、承包金:每年叁仟元整”。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原告的鱼塘尚由邓某某承包,被告当时交给原告承包金1000元。2009年1月邓某某承包原原告鱼塘到期后要求继续承包。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邓某某继续承包鱼塘一年,但被告的承包金定为2000元每年,被告遂又向原告交纳承包金1000元。后被告在承包期间,因失火导致原告农庄烧毁桔子树约2亩,同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过火的桔子树砍伐,导致原告不满,原告遂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经当地政府调解未果,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某平签订的《春坪农庄承包合同》,被告杨某某在采摘农庄果实后(2010年10月13日前)即退出春坪农庄,被告杨某某在退出农庄前对农庄的财产承担管理义务。
二、原告(反诉被告)邓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其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杨某某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人民陪审员陈思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