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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某。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提交了,原、被告于1997年2月1日在长垣县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一方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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