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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甲、宁某某、胡某乙、何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甲,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干部,住(略)。

原告胡某甲、宁某某、胡某乙、何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宋某某的工资采取了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海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贻、江小勇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罗伟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宁某某、胡某乙、何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29日签订衡东联美科技生物工业园土方工程协议,约定衡东联美科技生物工业园工程的土方由原告承揽施工,原告于2007年4月30日将工程押金款20万元交给被告宋某某。后经原告核实,所签协议的工程并不存在,被告不知去向。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由被告退还给原告押金20万元,合同违约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衡东联美科技生物工业园土方工程协议一份,以证明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2、2007年4月30日被告宋某某出具的收条,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所交工程款押金20万元;

3、2007年6月15日被告宋某某出具的欠条,以证明被告承诺2008年正月底前偿还给原告26万元。

被告宋某某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认定,可作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本案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衡东联美科技生物工业园土方工程协议,约定衡东联美科技生物工业园工程的土方由原告承揽施工,按每立方6.5元计算,共计70万元,开工日期定为2007年6月15日至20日,工程期限为三个半月。原告于2007年4月30日将工程押金款20万元交给被告宋某某,被告于当日出具收条一张。后经原告核实,所签订协议的工程不存在,造成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故经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解除该协议的合意,由被告于2007年6月15日自愿出具欠原告26万元现金并约定在2008年1月底偿还清的欠条一份。该款中含押金20万元、违约金4万元及利息2万元。因被告未按期给付上述款项,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押金20万元,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

本院认为:2007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揽协议,但因该协议所指的工程客观上并不存在,造成无法履行该协议,故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15日经自行协商后,由被告宋某某出具包含押金20万元、违约金4万元及利息2万元即总金额为26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是双方对承揽协议进行解除达成合意的行为。被告未按欠条期限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酿成本次纠纷,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2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在该欠条中已包含了2万元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日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宋某某偿付给原告胡某甲、宁某某、胡某乙、何某某、彭某某人民币x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某甲、宁某某、胡某乙、何某某、彭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特快专递费100元,合计7120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海鹰

审判员刘贻

审判员江小勇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罗伟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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