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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06-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09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X号楼地下室X号。因本案于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X号楼地下室X号其暂住地内,以每张人民币8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淫秽DVD光盘20张,被当场抓获,并从其暂住地内起获淫秽DVD光盘89张。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程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06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彤燕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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