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唐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4月8日以双方就本案已协商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现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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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友学
人民陪审员李某伟
人民陪审员江东海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