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辇独任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架,双方现已分居数月,无法和好,特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秦某某口头辩称:同意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衡阳相识并恋爱,X年X月X日生女孩,取名秦某嫣,2009年5月22日在衡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恋爱期间两人关系很好,自原告怀孕后,双方开始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10年元月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某同意与原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秦某嫣由原告李某某将其抚养至成年,被告秦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同意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辇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