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宜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宜川县X镇X村高树村村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二00三年古历四月初九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杨某运,现年六岁。被告生性多疑,捕风捉影,对原告百般猜测、怀疑。每听谗言,被告便大发雷霆,谩骂、殴打原告,结婚六年中,原告生育两个儿子,次子送养给被告伯父抚养。被告在经济上控制原告,为了生活,原告不得不四处借贷。被告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和对原告经济上的控制,严重伤害了原告善良的心,使两人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准予两人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未婚和他人先孕。为了生存,被告终年在外打工,任劳任怨,所有收入全部交给了原告。为了尽快解除这宗枯死的婚姻关系,现请求:坚决同原告离婚;孩子杨某运由原告抚养,原告必须承担被告过去六年的孩子抚养费;家庭无财产;家庭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宜川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于二00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某运。原、被告共同财产有125摩托一辆;洗衣机、康佳21英寸彩电、煤气灶、饮水机各一台;电热锅、沙发、茶几、电视柜、五门柜、案柜各一个;双人床一付。原、被告共同债务有x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提出与被告杨某红离婚,被告杨某红表示同意离婚。
二、儿子杨某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杨某红不承担杨某运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婚后家庭一切财产均归被告杨某红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杨某红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延龙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