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购买便宜数码产品,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信任,从高某处骗得人民币x元,用于归还其欠他人的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陈述,收条,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且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全部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
审判员万秀华
书记员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