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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诉倪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X所。

法定代表人俞X。

委托代理人秦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倪X。

委托代理人樊X。

委托代理人沈X。

本院在审理原告X所诉被告倪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以本案诉争R所在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该纠纷正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为由,请求本院暂缓审理。经审查,本案纠纷的处理必须以本案诉争R所在土地权属清晰为前提,故案外人为妥善处理本案,向本院提出暂缓审理X所诉倪X排除妨害纠纷的请求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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