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赡养费纠纷
被告汪某、汪某某系原告与汪某一(已去世)所生之子,被告王某、王某某系原告与王某2(已去世)所生子女。现原告称其作为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已纳入社会保障,每月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养老待遇金人民币500元,但尚不足以维系其正常生活开支,故要求四被告按月给付赡养费。四被告则表示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汪某、汪某某、王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各给付张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
二、王某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人民币12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汪某、汪某某、王某、王某某各负担人民币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