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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汪某被告汪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赡养费纠纷

被告汪某、汪某某系原告与汪某一(已去世)所生之子,被告王某、王某某系原告与王某2(已去世)所生子女。现原告称其作为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已纳入社会保障,每月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养老待遇金人民币500元,但尚不足以维系其正常生活开支,故要求四被告按月给付赡养费。四被告则表示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汪某、汪某某、王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各给付张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

二、王某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人民币12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汪某、汪某某、王某、王某某各负担人民币1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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